增值税所说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出于税收目的,从税收角度来看,它被视为销售。

实例分析:

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水泥(成本8万元,应税价值65438+万元)用于自建工程。

该批自产水泥用于自建项目,属于自有产品内部转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确认收入,存货商品按成本减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工程)中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需按应税价值确认销项税额65,438+0.7元(65,438+00× 65,438+07%)。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9.7

贷:库存商品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扩展数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下八种行为视为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托运;

②代销商品;

(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和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或采购的商品用于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

⑦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生产、加工或采购的货物无偿送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