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是关于当事人之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收取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章管辖权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提起诉讼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未设立办事处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被告户籍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都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有经常居住地,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个管辖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不服结婚地国家法院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国家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物的使用地履行。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与他人的民事纠纷。这时候就需要注意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