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代理服务合同?
1.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专利商标局作为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如下:1。受托人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受托人的这一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需变更委托人的指令,应经委托人同意;因紧急情况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情况。”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专利代理合同成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力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的首要职责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代理人原则上不得改变委托人的指令。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法律规定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受托人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合同法》第400条规定了受托人的这一义务,即:“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转委托。委托被批准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对委托事务进行委托,受托人只对第三人的委托和指示负责。未约定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对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3.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受托人的这一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根据该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报告事务进展情况,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作出指示。委托人解除合同时,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处理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4.受托人有义务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受托人的义务,即:“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无偿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注意:(1)受托人以过错和损失为前提承担责任。有损失,但受托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受托人有过错,但未造成损失,不必承担责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2)受托人的责任根据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只要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上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委托合同,由于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责任比有偿委托合同轻。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才对损害赔偿负责。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能够预见到该行为的损害后果,但受托人由于过失而未能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三)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限虽然大,但总有一定的权限范围。如果受托人超越职权范围,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超越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过错。有人认为,如果受托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使超越权限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如果允许当事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为自己的越权行为辩解,那么就不需要委托和设定权限范围。更有甚者,如果受托人越权,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双方的信任。二。签约风险提示:1。订立专利代理合同时,委托人应当选择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人,代理同一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2.合同应当写明申请专利的种类。我国专利法目前保护的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权的范围和性质不同,申请程序和难度也不同。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程度最高,但申请审批最为严格。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容易,但权利内容相对较少。因此,委托方应综合考虑自身的技术创新程度和应用成本来做出选择。3.专利申请程序复杂,耗时长。因此,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专利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因为授权范围越广,专利代理人能处理的涉及委托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就越多,所以委托人在设定授权范围时要谨慎。4.论技术保密条款的设置。专利代理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必须了解该技术,才能撰写专利申请的相关材料。在取得专利权之前,专利代理人一旦泄露出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就会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订立专利代理合同时,委托人应通过技术秘密条款或另行订立技术秘密保护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