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以后为什么不抑制土地兼并?

中唐时期农地制度的变迁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的完整性,这实际上是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博弈的结果,而在这种博弈结果的引导下,人们普遍关注“土地维护”的投入。

唐代农地制度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土地兼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到“不抑兼并”的变化。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这一政策变化的根本动力。⑥面对商品经济和地主在平民中的发展,均田制的实施已是强弩之末。中唐以后,实行均田制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条件逐渐丧失,国家逐渐放弃了对私户土地的控制和干涉,只重视赋税的征收。到了肃宗、代宗之际,已经是“法制放宽,有地者不能禁卖”,“天下已互相融合”。安史之乱后,皇权衰落,虽有禁止兼并、限制占地的法令,但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自氏族世代起,税定于亩,夏秋收税”,“可见在实户中,以贫富之量为穷科”。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心开始向土地税转移。征税重心的转移,说明此时国家已经无法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为了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国家不得不调整以前的制度安排,改为只对穆的业绩征税。两个税法颁布后,国家采取了“兼并不追,贫弱不耕,农地只定额征税”的政策。从农地制度的政治目标(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经济目标(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发展出发,目的是满足财政需要和维护其统治的根本利益,同时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农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当国家放弃传统的批地职能时,土地占用定额也取消了,允许人民自由买卖土地,国家只按土地征税。国家改变了直接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逐步调整了“均占土地”和“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最终使“不抑制兼并”成为农地制度的基本目的,从而导致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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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来说,均田制是“乱的,新疆的原因是坏的”(1),农民失去了行使“退出权”的制度安排,所以农民没有默认退出,只能是当期税收的接受者。假设农民履行义务时国家的税收为R,农民违约时为0;农民的总收益是A(这里暂时不考虑掠夺性或养地性经营),所以农民履行合同时的实际收益是A-R,违约时是A-R,其中R & gtR(r是地主在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具有“比较优势”的税收,必然低于国家税收R,足以吸引农民放弃国家户籍)。其博弈模型如下:博弈结果是必然的:在国家选择性抑制兼并的制度下,农民选择违约;在不抑制合并的制度安排下,农民只能选择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于房东,假设国家给房东的税收收入为C,房东的总收入为D;在抑制合并的制度安排下,如果地主做出“不合并”的决策,他面临的收益是D-C,地主默认争夺农民并合并土地,那么国家收益将损失R(即农民缴纳的税收),再假设地主违约的成本(即惩罚)为F 2,地主的收益为R-F,在不抑制合并的制度安排下,地主合并土地时国家获得的税收收入为C+R;由于国家承认土地兼并的合法性,地主兼并土地的惩罚f为零。它的模型是: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国家实行限制合并制度时,只要违约收益为R-F >;0,地主会面临D-C+R-F > D-C的激励,那么地主的理性选择是违约给农民,兼并土地。这样国家不仅税收流失,国家控制的土地也流入地主手中。当然,国家为了维持现有的制度,首先要压制这种制度上的变化,但是要查清事实,执行处罚,就要耗费大量的监督。同时,监督者本身也可能在兼并土地,他们一定程度上会默许或者支持。其次,在“隐性契约”中,国家很难控制农民的“退出权”。这往往使国家在与地主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旦国家对土地合并采取宽容默许的态度,就会引发农地制度演变的热潮。

其次,当国家以“不抑制合并”作为新的农地制度安排时,以人口为基础的地租、地租调整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相应的税制安排改为以资产为基础的两个税法。税收主要按照土地和财产缴纳,“资产少者少税;资产越多,税收越多”。因为土地兼并作为避税额外收入的效用下降了,地主的理性行为仍然是兼并土地,因为D-C+R >;D-C+R-F,这样国家税收收入将从以前的C-R增加到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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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鲁·集》(卷二十二)“赋税分担与体恤百姓六条”。

(2)如《元规·书屋·国计司地制》卷四九五规定:唐玄宗虽下令“如有违则为违规之罪”,“从今以后,更不准非法买卖粮食、田产”,“无官则杖四十,有官则刑记”。《鲁奏折》(卷12)及《分税制·体恤百姓六》载有“截禁非法买卖,界内如有违反,加倍负责”的诏书。但收效甚微,非法卖地最终使封建政府“体制混乱,被迫堕落”。换句话说,理论上房东的违约成本更高,但实际违约成本F更低。

(3)《鲁文集》卷二十二《分税惠民六篇》,第一篇《论两税之弊》。

最后,在新的税制改革下,地主和农民会改变对土地经营模式的认识,从而激发他们“种地”的积极性。最终,农地制度的变革将使国家、地主和农民分享与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相匹配的利益。农民的收入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固定为A-R,而地主的收入前后只有F,“种地”的收入是△ X,为了不断扩大和增加收入,地主和农民选择“种地”投资是理性的选择。博弈模型为(假设地主的掠夺收益为D-C+R,养地收益为D-C+R+△X;农民掠夺经营收益为a-r,养地收益为a-r+△ x):

从上面的博弈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国家承认地主兼并土地的合法性,实行按土地属性纳税,这样地主在争夺农民时就不会受到任何利益的驱使。这时地主把土地当成了一种财富,开始关注它的市场价格。土地生产力是制约土地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除了继续兼并土地,如何提高土地的劳动生产率成为增加地主财富的关键,也就是说,地主开始考虑投资土地维护。

第二,国家通过农地制度的新安排,打破了均田制下与地主不利博弈的困境,将剩余土地的索取权移到地主和农民手中,从而将国家与地主的博弈冲突转移到地主与农民的博弈过程中。两税法“户无主客,看房是书;以贫富为差的税制改革,使农民失去了均田制下的“退出权”,意味着农民无法在税收契约上“讨价还价”,只能是现行税制的接受者。这个时候,农民要想不断提高财富,就会放弃对土地的短期掠夺,这就刺激了他们从土地中获取长期利益的意愿,这与地主重视养地是一致的。因此,地主会将剩余土地的索取权转让给农民。只要保证农民的租佃关系长期稳定,就能激发农民“以地养地”的积极性。

第三,“市场机制”真正走上了社会经济舞台,发挥了前所未有的“效率”。农民的“经济人”特征已经完全被“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自己的生产和消费选择。竞争的动态优势已经凸显出来——突破传统,鼓励创新,应用新技术,竞争不仅可以“正确定价”,还可以导致强大的投资,加速技术变革。在此期间,对国家和地主来说,“经济追求”和“政治追求”同等重要。在国家行为的正确刺激下,农业中真正的经济潜力才会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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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姚辉(卷83)赋税(一):书屋袁贵(卷488)州会计署赋税(二)等文章均有记载。

第三,“无兼并”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分析

传统上,土地兼并损害了农民和国家的利益。对于农民来说,大量的土地兼并使得“耕者无其田”,农民不得不成为地主的佃农,接受地主的剥削,这往往造成不公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就国家而言,土地兼并导致的农民破产损害了国家财政的税基,而由于地主享有来自纳税的各种特权,国家财政和税收都会受到损害。所以从汉代开始,人们就提出了“抑兼并”的言论和思想。但在“不抑制合并”的体制下,国家退出了对农地产权的直接安排,将最后剩余的索取权让渡给地主和农民。这意味着地主和农民的生产努力与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地主和农民成为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提高了地主和农民的积极性,增加了劳动力的供给。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契约呈现出一种有效率的状态。下面从农民、地主和国家三个层面论述“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

首先,本文考察了“不抑制兼并”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户的生产情况。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介绍一下小农经济理论。以前苏联学者切亚诺夫为代表的学派认为,小农的生产目的主要是满足家庭消费,相当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追求的是生产的最低风险,而不是利益的最大化。当家庭需求得到满足时,没有增加生产投入的动力机制,所以小农经济是一种保守、落后、不合理、低效率的经济组织。(1)相反的观点是以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就像是拥有特定资源和技术的“资本主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价格敏感。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也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穷而有效率”的。(2)中国学者郑风田研究了上述两种理论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和新制度经济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认为不同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异质的,在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最高的家庭效用;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体系下,小农的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然而,在半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小农为家庭和社会生产。此时农民的理性行为具有双重性,小农户的理性行为也因不同的制度变迁而发生变化。

中唐以后,中国农地制度从“抑并”到“不抑并”的根本性转变,对小农的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北魏到中唐,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土地由人支配。农民出售土地受到严格控制。比如北魏的平田制度规定:“凡桑田为业,一去不复返,总有相见之时。”有所得者,无所苦,无所回报,有所缺者,种为法。有收益的要卖收益,不足的要买不足的。不要卖出他们的点数,也不要买入足够的点数。“(4)国家允许买卖一部分土地,但并不满足人们扩大土地的需求,而是“使其随意买卖,以平均分配土地”。到了唐代,土地买卖的限制放宽了,如“库班登、卖房、磨店等”⑥,“从一个窄国迁到一个宽国的人,得到并卖掉库班登”⑥,永业田可以“把永业田卖给那些死了、穷了的人埋葬。也就是移民。“但实际上,卖地还是有严格限制的。由于均田制下买卖条件苛刻,规定农民拥有的土地总量(无论是购买还是分配获得的)不能超过应受田数。在这种条件下,即使农民积累了大量财富,也不可能投资土地,其他投资如手工业、商业等也不太可行,因为当时手工业、商业都不发达,长期以来的重农轻商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投资行为。投资渠道的不畅通使农民失去了用更多的劳动力获得更多的农业产出增长和获得更多财富收入的愿望,转而以满足家庭消费为目的进行生产。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广大小农能够把生产目标定在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并略有盈余。这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在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最高的家庭效用。“中唐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制度发生变化,国家采取‘兼并不追,贫弱不耕,大妈只取定额之税’的政策,于是‘不抑制兼并’的土地私有产权完全确立。到了宋代,土地买卖更加活跃,一些官员和士绅大量购买土地,比如外交部的外交大臣郑平就说:“土地有七百多顷。⑩、王皋拥有“百顷良田”。”⑩一些贫穷无助的下层农民,在遇到天灾人祸时,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土地,正如袁彩所说:“贫富无定位,无农房。”⑿因为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恰恰为人们财富的转化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渠道。因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都有增加土地生产要素投入,促进土地产出增长的动力机制。农民希望生产更多的粮食,获得更好的生活和更多的储蓄,并为将来购买土地上升到地主阶级而积极积累;地主希望获得更多的高产粮食股份,增加财富,扩大家族企业,不断扩大土地量;佃农希望多产粮多留成,改善家庭生活,为将来购买土地和转型为个体户做准备。此时,小农经济行为已经从自给自足转变为剩余产品商品,出现了自主生产更多农产品、向市场提供剩余产品的要求。即“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体系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在这种制度下,小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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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Chayanov,A.V.(1966),“论非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载于丹尼尔·罗默、巴西尔·克尔布雷和R.E.F .史密斯编辑的《论农民经济理论》,霍姆伍德,理查德·欧文公司,第1—28页。

②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

③郑风田:《中国的制度变迁与农民经济行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

④《魏书》(卷110)。

⑤文学总考卷二天府二。

⑥论唐律(卷12)家庭婚姻。

⑦《新唐书》(卷51)食粮志。

今《通典》卷二《田制下》。

⑨《文学通考》卷三《天府》。

⑩《宋史》(卷301)《吕冲传》。

⑾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4)郊友王钧墓..

⑿袁彩:《袁氏樊氏》卷三“富家置产宜仁政”。

晚唐确立了“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国家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土地买卖以公开的形式畅通无阻,“有钱就买,没钱就卖”成为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渠道。同时,这种制度安排标志着小农的小规模土地所有权基本摆脱了对国家的依赖,其独立性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因此,“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必然会激发小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农业生产集约化,余粮大量商品化。(1)精耕细作是宋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特征。宋·《农书》典型地反映了当时农业生产强调精耕细作的状况。“任何一个从事商业的人都应该量力而行,他负担不起。他贪得无厌,到头来会一事无成。”“种田不是穿越很多田地的事。只有他的财力与之相称,他才会富有。”(2)《农书》提出农业生产要重视水利灌溉和因地制宜,深耕土地,根据节气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施肥割草、病虫害防治、作物复种组合、充分利用土地等具体的精耕细作方法。农业生产资金投入的增加也是精耕细作的重要表现。宋代农民积极投资购牛,即使买不起牛也租牛用于农业生产。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通过信贷支持农民买牛,甚至主动从世界各地购买牛来供应牛缺乏的地区。比如“淳化五年,宋、渤几州发生牛疫,死了一半以上,官员借钱在江舒、订牛。”(3)或者政府把牛租给佃户使用。“绍兴二年四月,命良哲路买牛工具,借给淮东各户。”可见,这一时期农民积极增加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其结果必然会促进粮食产量的增加。这样,在满足自我消费的同时,农民有更多的剩余产品投入市场,获得经济利益。左虎是余粮商品化的重要渠道。据有关资料,元丰元年,左虎为82.4万石。⑤绍兴二十九年,合作石二百三十万;6.左虎万硕大道元年108;⑦主干道五年,她130;⑧庆元年,谐石五百五十万;⑨贤春五年,农民生产力的提高,从有1,680,000万石可见一斑。

第二,形成专业户和专业化生产。唐宋时期的新生事物是专业化生产者的形成。就经济作物而言,已经有一些专业生产区和专业生产者从事这些经济作物的生产。笔者认为,大规模专业化生产的形成与唐宋时期“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专业化生产的实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提高了经济效益。比如湖州农民“以养蚕为岁”,兖州“粮草不足,所以养蚕才要紧”;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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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金鹏:《宋代制度变迁与小农供给行为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期,2003年。

②陈芳:农书。

③《宋史》(卷173)第一食。

④《宋史》(卷173)第一食。

⑤《宋史》(卷175)第三部分食货。

⑥建言以来部年表(卷182)。

⑦ 40、41(计算)的40个“宋瑶回族编食”。

⑧《宋·姚辉辑食》第40-49页。

⑨《宋史》(卷175)食粮篇第三部分。

⑩《宋史》(卷175)第三部分食粮。

⑾谈钥匙:嘉泰吴兴帜房产卷20。

⑿刘文甫:《周岩图经》卷1海关。

在太湖洞庭山区,“然而地方数百里,柑橘桑麻种类繁多,生活之物皆有贩慕”,以致“米船不可得,山中多饿死人”(1);“蜀中茶园为民二税之地,只宜种茶,不宜种五谷...人家卖茶是为了温饱,跟农民一样。”(2)经济作物的这些专业化农业生产活动,正是广大小农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下,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调整。

再次,从地主的角度来看,“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得地主为了维持对土地的长期占有,不得不不断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不断加强对土地的有效经营和管理。到中唐建立时,“二税之法立,三代之制不复见”,土地所有制也由前代的诸多限制变为“兼并止追权,贫弱止耕”。(3)中古田制度的废弃,一方面满足了地主扩张土地、购置财产的贪欲,促进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另一方面,除了继续吞并土地,如何提高土地的劳动生产率成为增加地主财富的关键,也就是说地主开始考虑投资土地维护。这是因为在“不兼并”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极其频繁,地主要想维持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就必须积极经营,妥善管理。

唐末五代北宋时期,由于不再受法律限制,土地所有权变动非常频繁。土地权利的流动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阶级内部的土地权利流动,也有农民阶级内部的土地权利流动;既有农民的农地流向地主,也有地主的农地流向农民。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下,佃农完全有可能把土地提高到主户。《清源条律类》中记载“各郡置税、租、削书,遇有割爱,立即官注(原注:门到门帐下见管数,县官吊脚。设创新账,必说某年某月某日,某村某户设农账,你的账本放在县长办公室,隔三年就轻松了。”(4)这里所说的“创新开户”并不是指原业主因为家庭成员分离而有“创新开户”,而是特指没有房产税,因为“购买土地”而有“创新开户”的客户。与此同时,官僚地主和普通地主因腐朽而出卖土地。《北梦》卷三讲“荆州唐宪通有个叫唐武靖的书生,博学多才,确有学问...'常称'人节':'无良之子,有三变:一为蝗虫,谓食于庄;二是变成乌鱼,意思是吃书,吃饭;第三个变成大虫,就是卖奴婢吃。没有一代人是吃三粮的。"刘仔说,"我家乡有许多官员和医生,其中有一个传宗接代当了农民,然后又浸淫于微浸,使他和乡里的人不一样";(5)朱熹日“家财万贯,才五六年,便不要问自己,富者穷,穷者富。当你生病了,被打败了,你会飞起来,躲起来,你会发现一切。肯定是三十年然后很多”;⑥南宋胡红艳曰:“回首前生名公大官,勤立门户,不立闻者贪。”⑥这些都反映了地主卖地的情况。因此,在“不合并”制度的安排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随时受到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威胁。地主为了保证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努力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加强对土地维护的投入,实施有效的管理。

同时,农民也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长期的财富积累购买土地,这在客观上使农民放弃了对土地的短期掠夺,激发了他们对土地长期收益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农民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这当然对楼主极为有利。

最后,就国家层面而言,两个税法“无主客,视宅为书;“人不可定,贫富为差”(8)的税制改革,改变了过去以人口为计征标准,“资产为规”。“不抑制合并”的土地制度只是对两个税法的回应,保证了两个税法的顺利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稳定的税源。

自晚唐以来,国家一直保持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了详细的交易法。两个税法确立后,“法制不严,人不能禁卖地。”⑨到了宋朝,“批地制度死了,百姓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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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庄:在《红烧鸡肋卷》中。

(2)宋史(184)食粮的记载。

③《文学通考》卷三《天府》。

(4)《清远篇·法理学类》(卷四十七)《征税门税租书》引《征税令》。

(5)《满堂文集》卷三十二《雷翁墓》。

⑥朱:斋藤优子流派(卷109)评点学者六论。

⑦《五峰集》卷三,题刘之职。

⑧《唐·姚辉》卷83《地租(上)》;《书屋元规》卷488、《国家计划署、税务(二)》均有记载。

⑨《文学通考》卷三《天府》。

而官方只取其价值为合同凭证。“(1)政府成为监督土地买卖合法行为的公证机构,出售“契证”作为私人家庭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与土地所有权转移加速相适应,土地登记与户籍分离,相互独立。这符合两个税法的宗旨。国家不再像过去那样需要同时管理土地登记和户籍,而只是将土地置于监管之下,大大降低了国家的管理成本。纵观中唐以后的历代卖地法规,几乎都规定了买卖的程序。比如政府提出申诉,由政府出面,要求邻居建账。然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交税,最后政府把土地和税互相“依附”和“切割”。很多法律法规都把土地买卖置于政府监管之下,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不因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流失,防止藏地藏税。

“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唐宋时期的土地垦殖率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尤其是在荒地的开垦方面。因为“不抑并”的土地制度给失地农民和占有一小块土地的劳动者带来了一线希望,即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垦土地。中唐以后,由于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土地集中在少数官僚地主手中,而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客观上激发了农民的垦荒热情。再者,在“不兼并”土地制度的安排下,地主可以自由兼并土地,广泛占有良田;劳动人民也可以“自由地”开荒或“自由地”开垦和占有开阔地。如京西唐、邓、项、汝、地区,《宋史》(卷八十五)《京西路地理》记载:“唐、邓、项、汝、蔡领多田,自唐乱以来,土著甚少。唐太宗民迁晋,云、朔居京畿之地,广耕之地,民富矣。”《宋史》(卷174)《食货志》也载:“唐、邓、项、汝等州,自治平定后,垦荒年数增加,但税额未定。元丰时以新田之差交五等税,至元佑元年止。”说明这个地区确实有很多新开垦的田地。唐宋时期,土地兼并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屯田也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还有很多五代十国政府开垦荒地、梯田的历史记载。北宋政府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民众的垦荒积极性。因此,在北宋时期,最突出的成就是开垦荒地和修筑梯田。总之,中唐由“抑并”到“不抑并”的土地制度改革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这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