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的相似性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较大或案情复杂或当事人多人居住国外);
2.在这个地区有很大的影响力;
3.最高法院决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诉讼单位)。
行政诉讼:
1.发明专利确认(专利申请、专利无效或维持、强制许可);
2.海关办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和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 * *附带诉讼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2)区域管辖权
刑事诉讼:
1.犯罪发生地法院管辖,以被告人住所地为补充(包括住所地和居住地);
2.最初接受的法庭审判以主要犯罪地的法庭审判为补充;
3.特殊情况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除外;
2.关于离婚管辖权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权:不动产、港口、死者死亡地或主要遗产。
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管辖。复议后,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没有。
民事诉讼:是
(四)受理和向被告人(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并于开庭前10日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人并告知辩护人可以委托;
2.公诉(建议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到15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出应诉通知书;7天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先立案;不予立案或裁定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诉或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5)反索赔条件
刑事诉讼:
1.客体是本案中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案件属于:经告知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后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判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2.必须在本次诉讼过程中提出(从受理到辩论结束);
3.必须提交给受理此诉的法院,被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同样的程序应适用于本诉讼;
5.反诉与本案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6)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款规定的自诉可以调解;
3.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公诉和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调解可以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2.离婚案件必须调解。
行政诉讼:
调解一般不适用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调解。
(七)了解当事人是否出庭。
刑事诉讼:主审法官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主审法官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主审法官
行政诉讼:主审法官
(九)回避决定和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的,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主管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在3天内对异议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3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10)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及16周岁以下不予公开,16周岁以上及18周岁以下一般不予公开;
3.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予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离婚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是否允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准予;
2.自诉:应当允许自诉人自愿撤诉。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以允许,也可以不允许(原告拒绝出庭,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以允许,也可以不允许(原告拒绝出庭,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决定准许检察院抗诉,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非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如果自诉人再次讲述同一事实,法院不予采纳。
民事诉讼:
1.撤诉或者撤诉后,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撤回或按撤回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无新的情况或新的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2.但不按时交纳受理费,撤诉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应予受理。
(十三)推迟审判。
刑事诉讼: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完成);
3.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
5.检察院变更或追加起诉需要辩护准备。
民事诉讼:
1.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整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侦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没有明确的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庭审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受理后,被告人逃逸;其他原因。
民事和行政诉讼:
1.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人。
(十五)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
1.诉讼时效已过;
2.通过特赦免除处罚;
3.告知后才处理,未告知或撤回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的免于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无遗产,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死亡的。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原告死亡、无行为能力、法人终止后90天无人继续诉讼的。
(十六)简易程序的适用。
刑事诉讼:
1.同时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讲述后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不适用:
(1)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
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其他人。
审理期限从决定进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织合议庭审理,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开始。
行政诉讼:无。
(18)上诉的主题
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刑事判决,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
1.原告、被告和* * *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照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
原告、被告、第一审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判决:10天(被害人要求检察院5日内抗诉);裁决:5天;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根据刑事部分确定;原审附带单独民事审判的,应当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
判决:15天;裁决: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项具体裁定提出上诉,不允许对其他民事裁定提出上诉。
行政诉讼:
判决:15天;裁决: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项具体裁定提出上诉,不允许对其他民事裁定提出上诉。
(二十)二审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
1.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
审查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公众和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
应当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
裁判。
民事诉讼:
判断。
行政诉讼:
判断。
(二十二)当事人上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
民事和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固定期限)。
(二十三)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判决的;
4.审理案件时,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
5.审理案件时,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解除婚姻的生效判决,按照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案件不得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