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合格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方从谈判小组提出的入围候选人中确定入围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敲定候选人中确定敲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商品时,也可以询价购买:
(一)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二)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三)符合公开招标标准并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
(四)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变更采购项目。
第七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州,地方财政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或者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应当签订代理协议(见附件14),并在代理协议中指定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相关事宜。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一节选择方法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新的招标无法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由于采购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采购方的延误,投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
(4)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只有两个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与两个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要求准备谈判文件,并成立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根据本款,本规则第39条、第40条、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人数可以是两个。
第十条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预算、预算批准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理由。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声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三名以上专家出具的投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
第二节谈判小组的成立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小组时,应出具委托书。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符合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用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标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二条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如果情况复杂,可以补充。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价活动的,可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