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的专利申请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
收所得税,不交营业税。根据国发[1998] 757号和国发[1999] 788号文件规定,境内支付单位根据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不论是否实际支付,均已计入境内支付单位本期成本费用。其中,按照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并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也应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财务提取费用时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