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专利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是客观的技术数据。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其中不仅包括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内容,还包括隐含的、能够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直接且无疑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但是,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对比文件的内容。另外,如果对比文件包括附图,也可以引用附图。

但是,在引用附图时,审查员必须注意,只有能够直接地、毫无疑问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内容,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仅从附图中测得的尺寸及其关系而没有书面说明的,不应当视为公开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第156页(第2-38页)

引用来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因为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无法获知国内外公开使用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实质审查程序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

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扩展数据:

关于索赔的写作

权利要求书应当在说明书的基础上,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专利权被授予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指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包括另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还包含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的写作必须非常严格、准确,并具有高度的法律和技术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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