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是多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相关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一般按照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的一定比例核定,总量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500万元以上至654.38+00万元为654.38+03%;

(3)超过654.38+00万元的部分为654.38+0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直接费用的5%。

间接费用的审批应与依托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依托单位应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根据一线科研人员的成果,公开、公平地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的人的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功能。依托单位不得以除经批准的间接费用以外的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规则一。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规则二。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规定用于资助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

规则三。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财政部将项目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条件。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对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保障资金,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本支出范围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资金支付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种费用。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与项目研究过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更新现有仪器设备、向外单位租用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检验、试验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试验、检测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和专用科学装置运行过程中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开展科学实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考察、学术交流而发生的异地往返差旅费和当地交通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讨论、咨询和协调项目研究工作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期间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在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专业交流、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工的劳务费,以及临时工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服务费应结合当地情况和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的专职工作时间合理确定。

(10)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并单独批准。

直接费用应纳入依托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相关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一般按照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的一定比例核定,总量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500万元以上至654.38+00万元为654.38+03%;

(3)超过654.38+00万元的部分为654.38+0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直接费用的5%。

间接费用的审批应与依托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绩效,公开公平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的人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以除经批准的间接费用以外的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一致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根据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经费和从依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和资金支出范围进行编制,并说明直接费用的主要用途和计算原因。鼓励* * *享用、试制、租赁和升级现有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购买它们。如确需购买,应单独说明购买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买设备的公开* * *享受计划。合作研究经费应重点关注合作研究单位的资质和拟拨付的经费。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计。

几个单位承担同一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人员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资金预算,经本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编制。

第十五条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对于定额补助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成本补偿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组织专家或选择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几个单位承担同一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根据预算和合同及时划转合作研究单位的经费,并加强对划转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对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说明预算调整情况。对于成本补偿资助的项目,应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确认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由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发生重大调整,需要调整总预算的;

(二)同一项目资金之间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直接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检测、实验室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批准。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在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增加。如需减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批准,用于项目其他支出。

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件材料费、检测加工费等。,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检测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费用支出,不得擅自调整拨付资金,或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或通过编造虚假劳动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通过虚构试验、实验室内容或提高试验、实验室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支出试验、实验室加工费,严禁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成本补偿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在项目中期评估期间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更支出或随意修改会计凭证。

几个单位承担同一项目的,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人员分别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上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对于成本补偿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和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资金管理及绩效情况。年度收支报告应于次年3月1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依托单位信用评价的,项目经费余额由依托单位在2年内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有结余的,按原渠道返还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未通过最终验收整改,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较差的,在验收结论出具后30日内,将剩余资金返还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项目的,剩余经费应当返还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于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分配的经费应当全部返还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归还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资产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和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评价项目经费管理绩效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的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的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信誉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依托单位信用评级和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绩效评价和持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保密项目的预算安排,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资金拨付、劳务费支付以及单位内部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或控告。

第三十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提交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制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2002年6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