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以下奖项:

(1)汕头专利金奖;

(2)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3)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个奖项实行限量,汕头市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6个,汕头市专利优秀奖项目不超过12个,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不超过10个。第三条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任命。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第七条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或在本市实施的有效专利,且无专利权属争议或发明人、设计人争议。第八条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选标准:

(一)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的;实施后取得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实用新型专利在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组合上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上具有适于申请并且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第九条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标准:

(一)是专利发明人或者主要发明人,对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做出重要贡献,或者在解决关键技术和技术问题上有重大技术创新的;

(二)其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发明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发明人纠纷。第十条专利权人、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或者推荐专利奖项目和候选人。专利奖候选人和候选人的申报或推荐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县专利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申报汕头市专利金奖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申报书》;

(2)专利证书;

(3)专利有效性证明;

专利有效性证明应为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及其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专利公告文件;

(5)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

(三)与本人相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员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对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员作出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