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保护范围简介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全国性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NPC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如果发明目的本身违背国家法律,则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设备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目的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由于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不属于这一类。2.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现象、变化过程、特征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广泛的发现。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公认的物质、现象、过程、特征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通过推理、分析、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通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界产生结果。它只是指导人们思考、识别、判断和记忆信息的规则和方法。因为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所以不构成技术方案。比如交通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快速算法或口头决策、心理测试方法、各种游戏和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菜谱、象棋手册、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法律客观性:
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它与有形财产权有着显著的区别。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其保护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权,具有无形性,需要法律来界定其保护范围。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方式:一是“外围限制制度”,即专利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确定,要求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严格忠实的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中心限定制”,即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决定。权利要求的作用只是为了专利局和公众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自由解释权利要求。然而,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中,无论哪个国家采取了上述极端的“外围限制制度”或“中心限制制度”,都或多或少地趋向于一体化,这就形成了第三种途径,即“折衷制度”。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20条和1973欧洲国家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决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56条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关于“折中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专利侵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内容为标准的原则。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采用折衷解释的原则。要避免采用“外围限制”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书面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完全一致,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歧义;还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制”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处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对专利权人的合理公正保护应与法律的稳定性和公众的合理利益相结合。由于外围限制制度严格限制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私权的行使,更倾向于维护公众的权益。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发展,一些专家学者提出,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折衷主义的权利要求解释制度,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尺度,向外围限制制度靠拢,否则会影响公共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