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定产品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在登记机关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在有关部门登记前在有关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法律分析

申请专利,避免失去新颖性。专利审批采取先申请原则,即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专利的个人或单位。因此,专利申请人要注意及时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申请专利。在实践中,往往有两种错误观念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一种是申请专利前公开:一些研发人员为了展示自己的学术水平或晋升技术职务,急于撰写论文,发表自己的发明创造,将技术方案公开。一些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注重研究成果的获奖,急于向他人推广和介绍自己的研发成果,导致新颖性丧失。二是先做广告,再申请专利。为了尽快占领产品市场,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在发明获得专利之前宣传他们的技术成果。对于一些发明来说,往往是在广告材料中,技术可能被公布,从而失去了专利的新颖性。企业只有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安排专利,利用专利制度形成专利垄断,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