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有显著区别。植物新品种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产品,也不受专利法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流观点错误地认为植物新品种权类似于发明专利权,因此常常将专利保护的相关制度适用于品种权保护。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法律,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属性。

两者有以下主要区别:

1.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的本质属性是不同的。

植物新品种不是发明,只是对现有植物的改造。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品的改进和利用,不是人创造的全新产品,不能用工业方法生产,因此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不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与发明专利相比,植物新品种是转化和创造。前者是结果,后者是程序;前者维持稳定,后者追求发展。

2.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不同。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两者相比,除新颖性标准不同外,主要区别有:专利发明应当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只要求特异性,不要求创造性和实用性。

3.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两个文本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即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品种权说明书虽然包括植物新品种的系谱、培育过程以及所用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的来源和名称的详细说明,但申请品种已经不能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进行培育,说明书的内容也不是植物新品种遗传信息的载体,因此没有必要,也不能成为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通过繁殖材料代代相传,繁殖材料是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品种权保护的是实物,是可以培育新品种的材料。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发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对发明进行再生产,发明专利的思想可以通过说明书代代相传,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保护的是创意,是可以制造专利产品的技术。

4.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后果是不一样的。

虽然可以生产授权品种的生殖材料和专利产品,但生产方式和后果不同。

专利产品的生产方式是制造业;通过制造复制专利产品。制造是生产原本没有的东西,比如用配件制造汽车;制成品的性质和形式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这种生产就是把一种物品或物质变成另一种物品或物质,发生了质的变化。

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式是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是通过繁殖实现的。繁衍是原始的生产,如播种瓜、播种豆;收获的瓜或豆的特性与种植的瓜或豆的特性相同。这种生产只是量变,没有质变。

5.授权品种和专利产品的生产对权利人和繁殖材料的依赖程度不同。

授权品种的生产取决于品种所有者。

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必须来自品种权人(包括直接或间接、合法或非法)。没有品种权人提供的育种材料,任何人都不可能按照育种过程和方法的详细描述生产授权品种及其育种材料,包括系谱、育种过程以及申请公告中使用的亲本或其他育种材料的来源和名称。没有品种权人的提供,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授权品种的生产取决于品种所有者的法律授权和育种材料的提供。

专利产品则不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公开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知道申请人对发明所作的清楚完整的描述,就可以实现专利。专利产品的生产对专利权人没有依赖性。

(二)授权品种的生产依赖于繁殖材料。

没有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任何人(包括实施品种权的被许可人或转让品种权的受让人及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技术人员)都不可能生产授权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有了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任何人不知道授权品种的育种过程和方法(包括系谱、育种过程和详细说明亲本或所用其他育种材料的来源和名称),即使不是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也就是说,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生产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具有绝对的、唯一的依赖性。

专利产品不同于授权品种。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要从公布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知道申请人对发明所作的清楚完整的描述,就可以制造专利产品,不存在专利产品。专利产品的制造依赖于专利技术,对专利产品没有依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