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少,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差,因此大量实用新型专利给市场运作自由带来的限制尤为突出。在司法审判中,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前提下防止技术垄断和恶性竞争,应该是当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可忽视的因素,对实现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一、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意义(一)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的本质要求。专利制度起源于封建特许制度,其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发明人通过劳动创造技术成果予以奖励,以提高其创新积极性;
二是通过法律预先设定专利权授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使发明人享有专属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专利权人以向公众公开技术发明内容为代价,取得该专利技术在一段时间内的专有权,专利审查机构代表公众对发明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和授权。笔者认为,发明人的专利专用权不仅是奖励其技术创新的结果,也是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产物。因此,专利制度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授予个人或单位特权仅仅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
[1]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体现了发明人对专利排他性利益的意志要求与基于公共利益对发明人意志的约束之间的价值平衡。权利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不仅会激励技术创新,还会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防止公共利益因专利权滥用而受到侵害。
(2)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在专利制度初期,封建君主过度发放专利权引起了公众的严重不满,催生了1474的威尼斯专利法和1623的英国垄断法。
[2]随着工业产业的进步,改进的技术越来越多,人们开始关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否过宽。在18世纪国际自由贸易理论的影响下,人们认为保护专利权破坏自由竞争,影响技术进步和社会化生产,甚至以反垄断的名义攻击专利制度。19世纪后,专利制度的重心逐渐从鼓励发明人转向保护公共利益,这对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了根本性影响。虽然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在中国,保护专利的排他性利益和鼓励技术创新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专利垄断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和专利权滥用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也应是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