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信,其与不特定义务人之间原有的正常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在快速、复杂和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模糊会导致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因此,企业在收到侵权警告函时,应灵活运用确认诉讼的预防功能,先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将损失降到最低。[1]

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是我国的一种新型诉讼。和其他新事物一样,人们认识它也需要一个过程。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利福公司纠纷案的批复》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但批复并未明确指出不侵权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这也导致后来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分歧。在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由规定》中,152号案被确认为不侵权纠纷,最高法院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至此,确认不侵权纠纷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认定为三级案由。[2]

在国际上,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是处理任意侵权投诉的常用手段,也是侵权警告信收件人主动反击的有利武器。发达国家制定各种知识产权法保护本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企图垄断市场,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从中获取利益。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往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事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出具侵权警告函。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应如何应对?很多时候企业只是想起诉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需要基于主观故意、行为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结果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侵权警告信都不符合这个条件。此时,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是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与知识产权法之外的许多其他法律法规密切相关。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与反垄断法有关。为了防止其他企业抢占市场,随意发布侵权警告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从事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企业为了利益随意排污,与环保法有关;对工人不友善与劳动法有关。有时需要跨国诉讼,这与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有关。

[1]张卫平:诉讼结构与程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242。

[2]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M],法律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