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制度中的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法定受让人,职务发明创造人所在单位,外国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对其创造获得专利,这是世界各国专利法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如上所述,发明是一种知识成果,是一种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殊商品,是发明者或设计者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所有权人应当是有权获得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美国专利法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并且必须宣誓自己是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最初和原始发明人。也就是说,不仅发明人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且发明必须是自己构思的,而不是从别人那里来的。所谓“想法”,是指有具体内容和实现的想法,也就是说,发明者已经掌握了关于发明的所有知识和细节,才可以说自己有想法。

我国专利法中所谓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在发明创造的实质上做出创造性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发明人,应当是对产品、某种方法或者其发型提出新的技术方案的人,或者是对产品的形状及其组合提出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的人;作为设计师,应该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组合做出具有美感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便利或者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认定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脱产发明创造,是指劳动条件工作者在本职工作之外,不执行本单位委托以外的任务,也不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自己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1年后辞职、退休、转业的失业个人所作出的与自己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上述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是这些发明和无形财产的创造者,当然也是这些无形财产的所有者。我国专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同理,* * *同发明人或者* *同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也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如果创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完成的,他们都有相同的想法,都做出了创意。在非职务发明的情况下,会出现* * *与发明人或者* * *与设计人的关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 *通常是同一发明人或* * *和设计人,* * * *

一项发明往往是几个人甚至更多人共同完成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参与工作的人都是* * *同一个发明家或者* * *同一个设计师。这里所说的* * *共同发明人或者* * *共同发明人或者* * *共同设计人,是指在实质上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过程中,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便利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认定为* * *共同发明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在此基础上可以确认,对其研究设计人员进行总体管理的人员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想法,只是提出了课题。或者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提出一些笼统建议的人;向发明人(设计人)提供资金或者在设备、技术资金等方面提供便利的人;而那些按照研究人员和设计人员的要求进行实验、绘图、数据处理的人,不是* * *同一发明人,也不是* * *同一设计人员。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同时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人创作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通过转让,买受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成为该发明创造的合法受让人,贪污享有其所有权。因此,法定受让人必须享有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合同或者其法律文书,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同时,应当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因为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对于* * *共同发明创造,应当事先征得其他* * *人-* *共同发明人或者* * *共同设计人的同意,其他* * *共同发明人或者* *共同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往往需要更多的资金、更长的时间和先进的设备。越来越多的发明创造不再像过去那样由独立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而是由法人——公司、企业、科研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申请并获得太空专利权?这不仅关系到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是有关国家的产业政策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执行任务的单位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由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外交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的,专利权属于申请人(或者企业)。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指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自己工作中的发明

这是指作为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完成发明创造。因此,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可以参照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性质来考虑。此外,工作人员的职位不仅是他们目前的职位,也是他们过去担任的职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所作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这种发明是在离职后1年内做出的,实际上与原职务密切相关。在任职期间,他已经开始研究工作,甚至接近完成,所以应该是职务发明。

2.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以外的发明创造。

上述工作一般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要求承担的长期工作。这里所说的单位交付的工作以外的任务。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要求,交付的短期或临时岗位。临时使用或者专门聘用的人员所作的发明创造,也应当包括在本项的适用范围之内。单位调动工作后1年内与原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与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1年内与原职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基本相同,也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发明创造。

这是指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既不是自己的工作,也不是单位分配的任务,而是他自动执行的。当然,这种发明属于单位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配件、原材料或者单位不向外界公开的技术资料来完成的。没有这些物质条件,发明创造就无法完成。至于如何判断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适当决定。

上述两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都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的财产,无论是机器、设备、厂房等有形财产,还是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都是属于国家的。换句话说,国家拥有这些财产的最终所有权,而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因此,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持有”专利权,实际上专利权属于国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所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包括经费和报酬。一项发明专利的资金不得少于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资金不得少于50元。奖金可列入成本,企事业单位可从业务支出中列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每年按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获利润的0.5-2%或者实施外观设计所获利润的0.05-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励。发明人持有或者各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所收取的税后使用费中提取5 %,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些报酬从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但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在职务发明创造中,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的,如何解决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申请专有权归完成或者* * *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所有。申请经批评批准后,有关单位也可同意委托单位有权实施,无需支付使用费,不可转让,不定期。或者委托单位取得专利权,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取得无偿、不可转让、无限期实施的权利。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在外国注册的法人。为了深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速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中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原则,即在坚持主权原则和平行互利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体现在我国专利法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有惯常居所的外国人,以及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企业所有。至于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外国自然人,无论是在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工作,还是在中国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工作,如果是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都属于他们。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该专利的企业或单位所有。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外国人。二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和中国境外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我国专利法第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3月1985中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巴黎公约》第二条规定,给予这一智慧成员国的国民国民待遇;第3条规定,属于非联盟国家的国民,如果在联盟国家有住所或营业所,应享有与该国国民相同的权利。因此,所有作为《巴黎公约》缔约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同样,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在《巴黎公约》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

至于未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处理外国人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专利法无条件给予外国人专利保护,那么中国也给予本国国民国民待遇;如果一个国家的专利法规定,以其他国家的互惠待遇为条件,允许其他国家的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那么中国也可以对该国国民给予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着眼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性和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