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状态及其变更控制模型研究?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一个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合同给出了项目实施中的条件和目标,提供了一套在系统项目实施中需要遵守的规则。
1合同状态概念
所谓合同状态,是指从合同签订到合同结束的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任何时候根据合同应具备的全部计划的合同目标和基本条件(外部和内部条件、自然和人文条件、物质和技术条件)的总和。
合同状态变化的动力来自于根据合同条款制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双方同意并认可项目实施计划。在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了人与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以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这些关系被定义为合同的正常(情况)规则,这些关系的集合就是合同的正常规则的集合。因为与合同状态相关的合同目标和条件是随着时间不断变化的,合同状态。
契约状态主要分为初始状态、理想状态、现实状态和目标状态。
合同的初始状态是合同签订时合同目标、合同条件等因素的总和。
目前,合同在某一时刻的状态,是根据合同的正常规则从合同的初始状态演化而来的,这种状态称为合同在该时刻的理想状态。合同的理想状态是假设严格遵守合同文件的一种想象状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干扰(如合同目标发生变化、未能实现以前的合同目标、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未能严格遵守合同规则等。),实际契约状态一般不是该时刻契约的理想状态,而是与理想状态相关的一种新状态,称为契约的现实状态。
合同执行时应达到的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目标状态。
1.1合约的初始状态和目标状态的形成
从项目策划到合同签订的过程也是项目合同的形成过程,合同的初始状态和理想目标状态也随之形成。这个过程应该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1.1.1项目目标[2]
在设定机电工程项目目标的过程中,业主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整个项目系统的总体目标要求包括产量要求、产品质量要求、经济指标、环境指标等。已完成的项目体系,以及项目的质量等级、投资和建设周期。
(2)子项目、分项目的目标业主应在遵守项目总体目标的前提下,设定分项目的目标和重要分项目的目标。这些目标不仅是对项目总体目标的细化,也为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提供了操作依据。
1.1.2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条件。
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业主必须深入研究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并在项目开工前实施。从工程项目前置条件的责任分析,工程项目前置条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业主责任条件这是应由业主完成的工作,如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资金筹措等。
(2)承包人的责任条件这是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如准备合格的人员、机具、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等。
(3)第三方责任的条件在项目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无法承担的风险得到有效处理之前,项目无法实施。一般来说,第三者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从项目前置条件的具体形式分析,可分为以下几类[3]:①自然条件,如气象、地质、水文条件;(2)人力资源条件,如人员数量和素质;(3)法律条件,如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批准、专利使用的法律程序等。;(4)经济条件,如业主的融资和承包商的履约担保;⑤物质条件,如相关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能源、道路等。;⑥技术条件,如与项目相关的技术分析报告、技术理论证明等。
1.1.3工程项目施工活动规则的制定
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规则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的规则,是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因素。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规则,实际上就是为项目建立一套运行机制,工程项目的合同状态就是在这种运行机制的作用下演变的。它既能使工程项目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又能保护各方利益。
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合同的正常实施,这些规则包含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中;另一种是在契约处于非正常状态时起作用的规则,起到矫正作用。当这些规则起作用时,索赔经常发生。
1.1.4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
项目建设合同是将项目目标、项目建设所需的条件和项目建设活动的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开展某一项目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法)。项目合同签订时,合同的初始状态和理想目标状态也是确定的。
上面提到的合同初始状态,是从合同签订开始的。在这里,契约初始状态的概念可以扩展到契约执行的任何时刻。假设当合同执行到某一时刻,合同双方就某一问题产生争议,当双方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时,此时的状态将取代合同签订时的合同状态,成为从该时刻开始的合同初始状态。
1.2理想契约状态
因为合同的理想状态是从双方约定的合同初始状态,按照合同的正常规则推导出来的,理想状态也是双方的约定。因此,合同的理想状态是工程估价和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如果契约的规则不变,那么应该从契约的理想状态推导出契约的初始状态。
通常,只要合同状态偏离了合同的理想状态,就意味着项目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干扰事件发生了。因为契约的理想状态是从初始状态推导出来的,所以在研究理想状态时,首先要解释理想状态对应的初始状态,否则契约的理想状态就会成为无根之树,无资源之水。
1.3实际合同状态
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对初始合同状态和目标状态的承诺,也是双方对项目实施阶段的一致愿望、期望和控制目标。然而,在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大型项目本身的固有特性、系统内部状态的不稳定性和系统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合同的演进并没有按照业主的意愿发展到合同的理想状态。而是偏离并发展到另一种契约状态。这种契约状态是由当时契约执行过程中的实际目标、条件和正常规则形成的。此合同状态是合同的实际状态。这种实际状态是由作用于理想状态的各种干扰因素形成的。因为合同实际状态引起的干扰不是双方的约定,合同实际状态不是双方的约定。此时,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人为调整合同状态,形成共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项目的实施过程,本质上是从契约的初始状态出发,达到契约的新状态——现实状态;将从初始状态推导出的理想状态与实际状态进行比较,修正实际状态,得到新的初始状态;从新的初始状态出发,继续实施项目,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如图1)。
由以上分析可知,实际合同状态偏离理想状态是索赔发生的必要条件。
2合同状态描述
大型项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就是控制系统和实现目标的过程。合同状态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项目的建设过程,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项目合同的研究来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在这里,我们将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项目的合同状况。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契约的状态可以用契约目标、基本条件和其他方面所包含的要素的总和来描述。
假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状态可以用一组状态变量来描述。它是以向量的形式写出来的[4]
x=[x1,x2,…,xn]T(1)
其中:x是契约状态向量,x∈Rn;Xi是契约的状态变量,i=1,2,…,n;n是维数(有限正整数);Rn是n维状态空间。
Rn称为契约状态空间中的一个点(x1,x2,…,xn),对应于契约的某个状态向量,x=[x1,x2,…,xn]T;实际上,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每一个瞬间都对应着契约的一种状态,而这些状态对应的点是相连的,在Rn中形成一条空间曲线。曲线的起点对应于契约的初始状态,终点对应于目标状态。
为了达到目标状态,有必要对项目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合同状态变化的动因来自于合同中规定的正常的合同规则。因此,合同的控制向量U由正常的合同规则定义。
u=[u1,u2,…,um]T(2)
其中:u是契约的正常规则向量,即控制向量;Uj是合同的正常条款,j=1,2,…,m;m是维数(有限正整数)。使用契约状态向量和控制向量,可以构建以下三元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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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xs是契约的初始状态向量,xs=[x1s,x2s,…,xns]T;Xg是契约目标状态向量,xg=[x1g,x2g,…,xng]T;F(u)是U产生的契约状态转移操作,即契约的正常操作。
等式(3)是契约状态空间变化的模型。它描述了一个项目从契约的初始状态xs到契约的目标状态xg的控制过程。但是,由于这里改变契约状态的是契约的正常运行,在不考虑干扰因素的情况下,等式(3)只描述了契约的正常执行,即理想的契约状态变化过程(如图2所示)。
当存在干扰因素时,不仅正常规则,干扰因素也会影响契约状态变化的过程。此时契约状态变化的结果不是目标状态,而是一个与目标状态不同的现实状态(图3)。
在三元组中,合同状态向量xs和xg表示工程合同状态的叙述性知识,控制向量U表示合同状态转移的过程性知识和控制性知识。所以从大系统控制论的分析来看,三元组是知识的一种状态空间表达方式,是一种知识模型。
3项目合同状态变更控制模型
3.1项目合同状态变更机制
在前面的分析中,实际上项目合同中控制项目实施的关系和规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包含在项目的实施计划中,在项目的正常进行中,双方必须遵守。这是上面提到的正常的合同规则。另一部分对于项目的正常进展是不必要的,其作用是在项目实施出现异常状态时,对项目实施进行纠正。这部分规则被定义为合同修正规则,其定义如下
工程项目合同状态的变化实际上是在正常的合同规则和修正规则的控制下达到目标状态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的合同状态会按照正常的规律发展变化,此时得到的合同状态是项目实施前双方都认可的理想合同状态。但是,由于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干扰因素,这些干扰因素会使契约状态偏离目标状态,从而获得契约现实状态;因为实际状态与合同的理想状态存在一定的差异,最终会导致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状态。因此,有必要启动修正规则,使契约状态回归“理想状态”,即通过修正规则的修正,契约双方通过利益的调整,达成对新契约状态的一致认可。
这里所说的合同初始状态,并不是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初始状态,而是合同执行到某一时刻,双方认可的现实状态。上面说的目标状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项目的最终目标状态,而是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阶段目标状态。
3.2合同执行系统的自适应控制模型
“自适应”的概念来源于生物科学,主要是指生物尤其是人在外界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保持内环境稳定和生理状态正常的表现,是生物控制系统的特征之一。自适应控制系统能够在其运行环境或条件变化时保持控制系统稳定和控制功能正常。从工程合同的目的和项目实施的特点分析,理想的工程合同制度应该是自适应的,即无论环境或条件如何变化,一个完善的合同制度都应该能够自动实现合同目标——最终实现合同规定的最终目标:在其条款(正常规则和修正规则)作用下的合同状态。
图4是自适应控制系统的框图。在该模型中,被控对象的控制策略是通过不断比较实际输出与期望的理想输出而逐渐改变的,从而获得所需的输出。
图5显示了契约执行的适应性模型。
当合同开始执行时,从合同签订时的初始状态开始,假设项目的执行完全由合同的正常规则控制,业主可以通过推理得到合同的理想状态;但合同的执行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所以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是在各种干扰和合同正常规则的作用下进行的,从而得出合同的实际状态。通过比较契约的实际状态和契约的理想状态,有两种可能的结果。首先是合同的实际状态接近合同的理想状态(即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执行的结果满意)。此时,合同的实际状态被视为下一阶段合同执行的初始状态,进入下一阶段项目实施。第二种可能的结果是,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实际状态和理想状态的比较结果不满意。这说明干扰是严重的,以至于现有的合同正常规则无法使合同正常执行,从而得不到业主和承包商满意的结果。因此,需要启动合同修正规则来修改原有的正常规则集(对原有的合同正常规则集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合同正常规则),然后使用修改后的合同正常规则来控制项目的实施过程。
正常合同规则的修改不是一步完成的,往往需要多次修改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如果合同条款全面准确,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干扰不是特别严重,那么在正常的合同规则的作用下,在合同修正规则的监控下,整个项目会自动从签订合同时的初始状态演化到最终的目标状态,直到实现最终的目标状态。
当合同的正常规则被修改时,索赔就发生了。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修改合同正常规则的原因是合同的正常执行受到干扰,所以干扰的责任人就是索赔的对象。此外,合同执行的适应性模式也显示了索赔的重要性——索赔是合同正常执行不可或缺的条件。
3.3合同修正规则
根据上述,正常合同规则是项目计划正常实施的必要合同规则;当合同执行的结果由于各种干扰而无法满足要求时,单靠合同的正常规则无法使合同正常执行,必须启动合同修正规则。实际上,这是在合同文件的基础上修改或丰富正常的合同规则。
合同中的修正规则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中已经明确的修正规则,如必须返工的条件、允许工期延长的条件、允许合同价款增减的条件等。另一种是合同中没有规定,而是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影响合同状态演变过程或改变合同目标状态的一些协议条款,如对正常规则、工期、价格、质量标准或某些施工条件的变更。
“规则”必须涉及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本质上意味着双方利益的分配。所以说“规则”,就是不能只靠一方的意志来决定,必须要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同意。因此,在使用整改规则(合同中规定的)和建立整改规则(合同中原本没有的)时,必须经双方同意。很多情况下,往往伴随着整改细则。
从合同法学理论可以知道,任何更正规则的制定都不是任意的,它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公序良俗、现有的法律法规等。
4结论
契约状态概念的引入解决了描述契约执行过程的问题,揭示了契约执行的内在机制。通过对合同状态变更控制模型的研究,发现合同状态变更的动力来源于合同的正常规则和修正规则。完美的合同执行过程应该是合同正常规则下的闭环控制过程,在外部干扰发生时发生合同索赔。债权的本质是对合同状态的修正,是合同修正规则作用的结果。
参考资料:
[1]布扎,汉密尔顿I .美国系统工程管理[M].王若松译。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1991。布扎汉密尔顿尼。美国系统工程管理[M]。宋译。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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