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对象有哪些看法?
1,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所有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和标志、停止不公平竞争,以及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所有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姓名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被认为是非物质的,因此无形性被认为是其基本属性。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是一致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形之物或物权的客体)并存的民事权利客体,非物质性是其基本属性。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学说纷繁多样,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目前,学术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智力成果说、精神财富说、支配行为说、利益关系说、信息说、无形财产说等。在传统理论中,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理论是“智力成果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