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中,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准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员工人数、学历结构及R&D人员占企业员工比例的说明;
(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六)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为实际经营年限)和技术收入。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五年以上独家许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扩展数据:
1、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处罚。
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负有诚信守约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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