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合作开发一种产品,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

法律主观性: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合作者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者可以优先获得补偿。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