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订)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证明商品和服务。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内容健康,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进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广告内容的标准第八条广告表示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等内容的。指商品或其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服务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广告中标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有赠品的,应当明确说明附有赠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明示、清楚。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四)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妨碍社会稳定,损害公众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涉及的事项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使用数据、统计、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引用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用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注明。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广告长度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长度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期刊上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