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支持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和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在专项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金范围
第五条专项分为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两类。
第六条专项中的科研项目用于资助下列科研任务:
(一)及时实施国民经济、社会、科技领域的战略部署研究;
(2)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
(三)需要及时资助并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潜力、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研究。
第七条专项中的科技活动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
第三章申请、评估和资助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战略部署和重大突发事件中关键科学问题的研究需求,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或委托等方式组织项目申请。
第九条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支持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
第十条专项项目申请数量应符合相关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除特别说明外,当年科研项目申请限于1。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为申请专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1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科技活动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1)当年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二)与承担各种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或参与人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五)被处罚单位在处罚期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的,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不少于3份;会议评审时,参加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各类项目的用途,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有效沟通评审意见多数不同意资助的,或者会议评审专家不赞成超过半数的,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专项项目做出资助决定。决定资助的,应当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理,并及时提供给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申请评审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项目评审应当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1份返还依托单位。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是项目实施、资金分配、检查和总结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按资助通知要求调整申请内容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计划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组织研究或者相关活动,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好原始记录。资助期限超过2年的,应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并于次年6月65438+10月15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对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评审。未按时报送的,责令在10天内报送,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专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依托本单位的科技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组织活动的;
(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的。
项目负责人调任其他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成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人员的稳定性。
参与者不得擅自添加或退出。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或撤销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需要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期的期限不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资助期限届满前6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出批准、不批准和终止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写出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责令其在10天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