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2010年10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日在10年2月(不含该日)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65438年2月1日(含该日,下同)以后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是,本办法下列条款不包括对申请日在2065438年2月10日之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在2065年2月10日之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四条无效宣告请求是在2065438年2月10日之后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条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2065年2月1日之后在中国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该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的规定。第六条1,2065438年2月以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程序请求费不予缴纳。
2010年2月10日以后请求退还多缴、多缴或者错缴的专利费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在2065438年2月1日以后缴纳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2010年2月10日以后办理授予专利权登记手续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不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七条本办法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