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含驻军和中央、省属单位)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实施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大连市专利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机构。市专利管理处应坚持依法办事,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专利执法和专利管理工作。第二章专利代理第四条凡在大连市辖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报市专利管理处审批,并接受市专利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有三名以上取得专利代理人证书的专职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并为所代理的专利建立技术档案。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依法受理和承办专利咨询、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贸易谈判和合同签订。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事务,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市专利局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八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各单位应当严格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刁难或者压制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第九条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费用,企业单位应当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应当计入业务支出。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适合申请专利的项目申请专利,然后安排成果鉴定、技术交易、申报奖励和发表论文。第十一条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并自申请日起30日内将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中国专利局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市专利局备案。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金,并从实施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第四章专利实施第十三条中国专利局正式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国家计划许可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在中国专利局受理未被批准的专利申请技术和专利相关技术秘密的实施中,实施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专利申请驳回的处理方式和技术秘密的实施方法。第十四条实施他人专利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愿、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经济形式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和干涉。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转让专利的收入,按规定征税和管理;企业单位为实施他人专利支付的费用,属于一次性支付法人企业管理费,按产品产量和利润比例支付的,计入销售成本。第十六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持合同、专利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市专利局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七条在大连市辖区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在其他地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地址在大连市的,应当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表,并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市专利局备案,由市专利局转发中国专利局。第十八条专利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的申请,纳入科研或者新产品开发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九条许可人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按合同规定提取专利使用费时,须经市专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提取。第五章技术进出口的专利工作第二十条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专利的;有关文件应报送市专利局,市专利局应接受审查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一条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专利的论证、审查和对外谈判,应由市专利局派人参加,并在技术引进项目经批准生效后,承包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专利附件复印件报送专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