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务条约示范协定

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OECD《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示范协定》;《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示范协定》,即《联合国示范协定》,是由两个国际组织制定并颁布的协调和指导各国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示范文本。各国在签订协定的过程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本国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大多数税收规范中还遵循两个税收协定范本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功能是为各国签订相互税收协定设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程序和内容的规范性,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和签署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帮助,为各国处理税收协定谈判和签署中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的意见和方法。国际税收协定模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标准化。这种标准化主要表现在格式和内容的标准化,其次是内容的灵活性。示范国税收协定的范围是所有国家,其内容应具有灵活性,规定和列举一般性和原则性条款,具体内容由谈判国自行明确规定。

经合组织示范协定和联合国示范协定的内容:

整体来看,两种模式在结构上是相似的,都有开头语(协议名称和前言)、协议条款和结论。在协议条款中,两种模式共分七章,每一章标题相同,但在具体条款上有所区别。《经合组织示范协定》有30条,《联合国示范协定》有29条。两份示范协定各章的内容简述如下:

第一章,协议的范围。包括两条,解释协定适用的纳税人和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包括三个。

第三章,所得税。包括第16条,分别确定各种收入的征税权。

第四章,财产税。两个《示范公约》都只有一条,就是缔约国之间关于财产税的管辖权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模式都包括一个条款,指出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解释了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

第六章,特别规定。《经合组织示范协定》包括五个条款,《联合国示范协定》包括六个条款。

第七章,最后条款。它是关于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经合组织示范协定与联合国示范协定的区别;

虽然两种模式在结构和内容上基本相同,但由于视角不同和国家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和分歧。《经合组织示范协定》尽力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强调居民的税收管辖权,而《联合国示范协定》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强调来源地国税收优惠原则。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总标题不一样。

《经合组织示范协定》的总标题是《经合组织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示范协定》,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税收协定。《联合国示范协定》的总标题是《联合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示范协定》,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议适应范围的差异。

在适用税种方面,OECD示范协定对房产税是否为协定的适用税种持较为肯定的态度。《联合国示范协定》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对常设机构理解的分歧。

两种模式在常设机构的范围上有所不同。《联合国示范协定》规定的范围更大,比如缩短一国部分机构的运作时间,扩大部分活动范围。

第四,商业利润税的差异。

两种模式的区别不仅在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重力原则,而且在于计算法人的税收利润时各种费用的扣除。《联合国示范协定》明确,不允许从利润总额中扣除常设机构为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和某些利息,相应地,不考虑这些收入。此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经合组织示范协定》持否定态度,而《联合国示范协定》则认为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预扣税率的差异。

这两种模式在代扣所得税税率的限制方面有所不同。《经合组织示范协定》对各种代扣所得税税率进行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来源地国行使管辖权。《联合国示范协定》确定由缔约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来源国有权对各种投资税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差异。

至于独立劳务所得,OECD示范协定采用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个人在来源国提供的专业及其他独立劳务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在来源国设立固定基地。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数的限制是不合理的。所以《联合国示范协定》提出了几个可选条件,就像从属劳动所得征税一样。

第七,信息交换条件的差异。

就信息交换的范围而言,这两种模式是不同的。《联合国示范协定》强调双方应交换信息以防止欺诈和逃税,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信息交换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信息。《经合组织示范协定》没有强调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