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无形资产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R&D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且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R&D费用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少利润总额:减少的金额分别为“研发支出-费用支出”支出额的50%和“累计摊销”摊销额的50%,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例:2010 65438+10月1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开发了一项新产品的专利技术。公司董事会认为,该项目的研发有可靠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公司在R&D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4273.5万元(进项税726.5万元),人工工资654.38+00万元,其他费用4000万元,研发支出合计654.38+00万元,其中60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公司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于2010年10月20日达到预定用途。假设A公司对该项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
分析:首先,A公司已经被董事会批准开发一项新产品的专利技术,并且相信这项新技术的完成可以在技术上和资金上得到可靠的资源支持,一旦研究成功,公司的生产成本将会降低。因此,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其次,甲公司在开发该新技术过程中,共发生了654.38+000万元的研究开发支出,其中60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满足了“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发生的研发费用: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0。
-费用支出4000元
贷款:原材料5000元
应付员工工资为1000。
银行存款4000
(2)2010年10月20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方:管理费4000。
无形资产6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0。
-费用支出4000元
(3)2010和12年末摊销
摊销额的计算:6000÷10×3÷12 = 150(万元)
借:管理费-专利技术150
贷款:累计摊销150
企业A采用直线法将新技术在10年摊销。没有残值。2010 10 31,该项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假设A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7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企业A 2010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2010年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账面净值= 6000-6000÷10×3÷12 = 5850(万元)。
因2010年末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且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净值,故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此,自行开发无形资产2010年末账面价值=账面净值= 5850(万元)。
(2)2010年末独立开发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 5850× 150% = 8775(万元)。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8775-5850 = 2925(万元)。
(4)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由于自行研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只能计算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金额,但2925 × 25% = 731(万元)不能算作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虽然该自创无形资产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0。
2010年应纳所得税=(7000-4000×50%-6000÷10×3÷12×50%)×25% = 1231(。
A公司2010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方:所得税费用123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