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产品外观专利?

一、授予外观专利的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近似。

二、申请设计所需材料:

提供实物产品,同时提供产品的六面图和立体图或六面图和立体照片一式四份。

设计是指工业产品的设计,也就是工业产品的风格。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外观的设计;

(3)必须美观;

(4)必须适合工业应用。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受理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专利局派出机构收到专利申请后,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发给受理通知书。

四、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手续要按规定签名,签名要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完全一致。不得复制签名。涉及权利转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名,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代表签名办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办理手续需附证明文件或附件的,证明文件和附件应为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如果只有一份原件,可以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上公证处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扩展数据: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当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基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外观的设计;

(3)必须美观;

(4)必须适合工业应用。

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时,在确定产品类别时,一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如果申请人给出的类别不准确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该类别,并给出准确的分类号;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类别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依职权给出该产品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因修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而需要修改分类号的,审查员应当重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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