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漏洞和问题!

我举个案例给你看看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的漏洞。湖南王跃文状告河北王跃文、湖南王跃文作为畅销书《国画》作者,国家一级作家,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擅长官场小说。在去年的全国书展上,湖南王跃文发现北京华凌出版社出了一本新书《郭峰》,作者署名“王跃文”,并大张旗鼓地订阅了,口号是“国画之后看郭峰”。“国风”只在封面内侧用极小的字标注: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职业作家,已发表文章近百万字。王跃文,郭峰的原名,于2004年被更改。他是农民,从事煤炭生意,只有小学学历。在湖南书商杨德荣的要求下,王立山将自己的名字改为“王跃文”,并按照要求到当地政府部门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后来,杨德荣借了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凌出版社,用王跃文的署名出版了《郭峰》。去年6月,湖南王跃文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将河北王跃文、北京中原瑞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凌出版社告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虽然被告王跃文在原告成名后改名为王跃文,但其改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依法享有姓名权。虽然原告的签名在文化市场上具有鉴定利益,被告的行为对其构成一定的侵权,但不一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假冒。但被告王跃文在未出版其作品的情况下,在书的介绍中作“已出版作品近百万字”的虚假宣传,其更名行为使人将其作品与王跃文联系在一起,中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突出王跃文的名字,明知被告王跃文与王跃文不存在任何关系,并在其后使用“国画”、“国风”等字样。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原瑞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5438+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关于是非曲直,众说纷纭。在这场争论中有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可以肯定的是,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版权法保护原创。王跃文的《国风》并没有抄袭《国画》的相关内容,因此很难寻求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而且被告使用的是合法改名,改名的王立山也有出书权。只要他的小说是他自己发明的,他就有权出版。由于被告肯定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所以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被告没有使用“已发表作品百万字”等虚假宣传,而只是使用“王跃文”的名义,那么原告王跃文可能无法主张权利。2003年,长沙女教师王烁出了新书《我不想上床》,真的让北京的王烁很无奈。但是,这样的行为却能让人一眼看出施暴者的不良动机。也有人指出,该案充分暴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漏洞,姓名权和著作权没有很好的衔接。如果本案原告败诉,意味着国内很多著名作家很可能面临同样的遭遇。这是法律空白,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打击这种利用合法更名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是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作家通过出售出版权来换取作品的交换价值,这是对作品的经营。这时候作品就是商品,作家的经济利益就产生于这种交换。作家作为文化市场的商品经营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对手的要求。因此,有律师认为,本案是“法律上的突破,先例上的突破”,“法院判决作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竞争者,其作品也是商品。这是一个突破。”但是,也有人认为作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主体。也有意见认为,不排除被告从一开始出版《国风》就是借助湖南王跃文的名气进行推广,改名是故意的,本质上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人提出,可以把一些名人的名字注册成自己领域的商标,然后进行保护,这样就可以避免这种侵权纠纷。虽然对这一纠纷有不同的看法,但“这一判决将对今后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产生深远的影响”,不同的人在这一点上的看法是一致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认为,面对发展中的社会,任何法律都会存在漏洞,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该案暴露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不足和疏漏,但很难说是姓名权和著作权的衔接问题。著作权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包括正权和反权:正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作品的署名,包括真名、笔名或笔名;反权利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作品带有自己的名字。但是,法律不能禁止同名。在同名同姓的情况下,怎么判断别人自己的名字侵犯了你的署名权和反权利?比如北京作家王朔是否有权禁止长沙王朔的作品带有自己的名字?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冲突,仅靠版权保护很难完全奏效。专家认为,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诉诸另一种权利,即形象权或商业化权。形象权是指权利人可以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具有市场价值的姓名或者肖像。肖像权在美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保护,而在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这样,湖南王跃文可以直接以对方侵犯了其肖像权为由要求法律救济。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应该算是我们知识产权法应该及时弥补的漏洞。因为有推动法律完善的现实需要。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形象权的情况下,长沙中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权利人适当救济,应予肯定。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到,被告借用了“原告在文化市场上的名誉”。这说明法院的判决已经认可了原告姓名的市场价值,只是因为没有更直接的法律规定,才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从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看,形象权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是相同的,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