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主要审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第二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授权确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五)适用再审、抗诉、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六)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罚款、拘留决定等争议案件,以及申请复议、延长审判期限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三条审理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院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第四条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裁判文书。第五条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网络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和召开庭前会议。第六条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第七条知识产权法院采取保全等措施,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也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第九条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高级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第十条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加强对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判断标准和审判规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在2019 1之前作出的,当事人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三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在2019 1之前作出的,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被批准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9+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