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在行政行为中无处不在,没有一定的程序,实体法就无法实施。为了审批一个申请,可以通过几个部门简洁快速地完成,也可以加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章,使得这个程序成为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程序法的作用在于将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护公民权益的合理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取消不必要的程序或简化繁琐的程序,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2.限制。

所谓制约作用,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够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防止其失职、越权、滥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程序法把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行政程序合法并不意味着实体法适用正确;但如果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即使实体法适用正确,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比如,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局批准专利权必须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这是一个批准专利权的行政程序。如果专利局不经过公告程序就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将导致该行为无效,即使申请人的发明实际上符合专利的要求,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二,它是打击腐败等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行政违法中的失职、滥用职权,大多与行政程序不完善、不规范有关。比如,在公民申请某项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限制,可以为以权谋私打开方便之门。处罚程序中理由和听证程序的缺失,会为权力滥用提供便利。行政程序强调公开和参与原则,这两项原则在预防腐败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法,从制度上杜绝腐败和违法现象,保证廉政。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有行政实体法的保障,还要有程序法的保障。比如,在行政处罚中设置说明理由、听取意见乃至听证、裁决的顺序程序,可以避免和减少权力滥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