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专利
原标题:如何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中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
文字的小前言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也就是说,需要考虑技术方案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是否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共同* * *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如果这些技术特征相互关联、相互作用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不应将其割裂开来,而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公开或给予相应的技术启示;如果技术方案只是由各种技术特征简单叠加而成,并且每个技术特征独立工作以完成自身功能,则可以单独考虑这些技术特征,以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公开或者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概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编第六章第四节规定,对于一项实用新型,一般可以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简单叠加”形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简单叠加”是一种组合发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判断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组合在现有技术中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只是将一些已知的产品或方法进行组合或连接,每个产品或方法都以其常规方式工作,并且总的技术效果是每个组合部分的效果的总和,组合的技术特征之间没有功能上的相互作用,而只是简单的叠加,那么这个组合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如果组合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并实现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的技术效果优于各技术特征的综合效果,则该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有创造性。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技术特征本身是完全已知还是部分已知,不影响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上述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也是有用的,即判断技术特征是否简单叠加,最根本的是考虑技术特征之间是否有关联,功能上是否有相互支持。
案例演绎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涉及“单磁铁骨传导耳机装置”,其独立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单磁体骨传导耳机装置,包括由振动板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振动传递板包括环体和设置在环体与其中心之间的多个支柱部;音圈固定安装在振动板上;振动传递片设置为第一圆环体和至少两个在第一圆环体内向中心收敛的第一支柱;振动板设置为第二环形体,以及在第二环形体中向中心会聚的至少两个第二支柱;振动传递板和振动板固定在一起;第一环形体固定在磁系统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系装置包括外导磁板,外导磁板上设有磁铁,磁铁上设有内导磁板,内导磁板与外导磁板之间有间隙;音圈设置在间隙中;振动传递板的环体上还设有垫圈,垫圈的另一侧支撑在外导磁板的边缘上;外磁板具有凹部,磁铁设置在凹部内;内导磁板和外导磁板边缘齐平”。
权利人主张,涉案专利与多项现有技术的组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磁系布置包括外导磁板,磁体布置在外导磁板上,内导磁板与外导磁板之间形成间隙,音圈布置在间隙中;外磁板具有凹部,磁铁设置在凹部内;垫圈的另一侧支撑在外导磁板的边缘上;内导磁板和外导磁板边缘齐平设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涉案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单磁体结构。
申请人主张,内、外导磁板、容纳磁体的凹槽、容纳音圈的间隙、支撑在外导磁板边缘的垫片以及内、外导磁板边缘的平齐布置已经分别被其他几项现有技术公开,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上述其他现有技术的组合,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如果我们单独观察上述区别特征,内、外导磁板、用于容纳磁体的凹槽、用于容纳音圈的间隙、垫圈以及内、外导磁板边缘的齐平布置已经由许多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然而,从涉案专利的总体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来看,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骨传导耳机,该骨传导耳机是由振动板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和由单磁体组成的磁系统的组合,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由振动板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和由双磁体结构组成的磁系统的组合。从本质上来说,涉案专利是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双磁体结构的磁系统组装不便的问题而进行的改进。通过将由一体式外部导磁板和单磁体结构组成的磁系统与复合振动系统相连接,得到一种结构简化、组装方便的骨传导耳机,上述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涉案专利的单磁体系统。首先,所述专利的磁系统由具有凹部的外导磁板、设置在外导磁板的凹部上的磁体和设置在磁体上的内导磁板组成。然后,为了组装磁系统和振动系统,在外导磁板的边缘设置垫圈,由于垫圈的设置,间隙升高,从而可以容纳音圈,并且内外导磁板可以齐平设置。因此,上述区别特征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本专利的单磁体系统。由于上述涉案专利的区别特征构成了涉案专利的单一磁体系统,因此该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在结构和功能上是相互支持、相互关联的,而不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或简单叠加..此时应当认为是一个具有逻辑关系的整体技术,不能将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多个技术方案进行叠加组合来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具有创造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简单叠加,需要考虑技术特征之间是否有关联,技术特征的功能效果之间是否有相互支持,特别是考虑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改进,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如果构成一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完成一定功能的,则该技术方案不是简单的叠加,不适合用多个现有技术来否定其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朱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