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专利复审请求书
例如,在先专利文件、文献、期刊、图纸等。与申请项目相似或相近的。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时最好提前搜索该专利,否则申请的项目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很容易被驳回。
(2)书面技术资料
1、申请项目的技术领域和适用范围,以及在现有技术中实现与申请项目相同或者相似效果的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方法或者途径;
2.申请项目的发明目的需要解决哪些技术问题?
3.用文字和附图详细描述实现申请项目发明目的的技术措施和特征。例如,应用项目是产品,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是指产品的结构,应用项目中各部分的连接、布局和相互关系及其作用,各部分的组合方式和详细动态方式,应用项目是方法,而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是指过程中的工艺、工艺参数和相关细节。此外,应提供至少一个所申请项目的具体实例(此处的具体实例不是指模型或实物,而是指显示具体实例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只有当申请项目的技术措施无法通过图纸和文字说明时,才能提供模型或实物来说明申请主题)。
提供的图纸应使用碳素笔在A4纸上绘制,图纸上不得有文字、边框线、尺寸线和尺寸标签。所有零件和部件都可以标上数字(1,2,3...),每个标签所代表的零件名称应写在另一张纸上。
4.申请项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或实验中产生的现象;
5.结合具体实例和实用(试用)结论,客观说明发明的优缺点。没有实验数据或者结论的,发明人应当客观地分析发明,推断发明可能存在的优缺点;
6.申请项目与发明人考虑的现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的差异;
7.发明人认为应该是技术秘密的东西。
专利电子申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方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率,促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需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申请人超过两个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已经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专利申请转为纸质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后续程序中以纸质形式提交各种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外国有关机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质形式提出。
第六条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应当遵循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如果电子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则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项手续时,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非另有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相关文件。
专利申请以纸质形式提出并被受理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质申请转换为专利电子申请,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将电子专利申请转换为纸质申请的,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可以转换为纸质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办理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手续时,对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电子专利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原始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所有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均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提交。
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档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类通知、决定或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15天后,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质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10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号令发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