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别人的产品至少相似,对我的专利来说就视为侵权。谁能帮我回答一下!

专利没有达到多少标准,这是通过普通大众看到产品时的一般注意位置和产品特征来判断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认定

35、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种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36.在审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一件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时,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

37.产品相似是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前提,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相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判定侵权。

38.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时,标准应该是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而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

39.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的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

40.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应着眼于专利权人创造的主要美学设计部分(本质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或模仿了原告的原部分。

41.在原告和被告都已经取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认定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42.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所采用的等同原则不适用于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三)相同和相似的标识

43.应当比较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似:

(1)形状、图案、颜色等主要设计部分(关键部分)相同的,应当认定为相同的外观设计;

(2)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次要部分不同的,应当认定为近似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主要部件)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应当认为是不同或者相似的设计。

44.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尺寸、材料、内部结构和性能不得作为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45.对于需要进行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知名设计。如果是知名的,只应该从它的花纹和颜色来判断;如果造型、图案、颜色都是新设计,就要通过三者的结合来判断。

美国的斯托里法官曾说:“与法院辩论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专利和版权的保护方法更接近于可以被称为法律形而上学的东西,但不同的是,或者至少是,它们深不可测,难以捉摸,有时稍纵即逝。”斯托里法官的话生动地揭示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复杂性。在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审理难度较大。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的明显差异,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存在较大差异。在此前提下,司法实践者有必要在总结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例的基础上,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律,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下,结合审判实践,总结出判断知识产权侵权的* * *相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