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五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未来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高新技术企业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不论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其项目利润均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职工的股份,再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支付或转让股息的,按实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以前年度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部分,从1998开始(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认定当年开始计算)。
三年内,对属于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制计划的产品,以及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在我市生产的首个专利发明产品,市财政部门返还50%;省、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制计划的产品,以及首次在我市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新增增值税的50%部分返还。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在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654.38+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654.38+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转让及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用房,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和购买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费用;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金额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生物技术、新材料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后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差额补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