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如何表述?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近似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解释这篇文章是关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要求。

第一,设计要新颖。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同且不相似。其出版范围为国内外,公开使用范围为国内。这里所说的“公共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出售或使用。因此,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相同。

第二,设计要有创意。也就是说,它与现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这里的“不同”是指不同的产品,不同的设计。产品不同,意味着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一样。不同的设计意味着不同的形状、图案和颜色。需要指出的是,相同的外观设计,在不同的产品上使用时,不应认定为相同的外观设计。

三、不得与他人预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预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设计人申请专利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这个在先权利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指艺术作品)、肖像权等等。因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发生冲突。因此,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即如果他人已经预先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不得对具有这些商标和艺术作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这一规定是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的,目的是避免权利冲突,引起纠纷,损害先前已经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