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植物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从发现的野生植物中发展而来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名称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专有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新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成员国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NPC常务委员会第九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1978)。中国于4月23日正式加入公约,1999。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树木、竹类、木本藤蔓植物、木本观赏植物(含木本花卉)、果树(干果)和木本油料、饮料、香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幼苗)、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和植物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和细胞)。

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专有名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使用其品种的专有权利。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未经育种者许可,任何人或者组织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品种和授予的品种权从事商业活动。我国目前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只有品种权所有人才拥有销售该品种育种材料的唯一权利,或者以销售为目的生产这种育种材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品种权人的授权下才能进行。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培育和利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一般来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带来的进步是30%-60%。保护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保护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一个新品种受政府保护,其本质是提高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和自身的“价值”。因此,这一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接受,在生产中广泛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建立我国养殖业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这种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参与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通过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有的利益。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还可以将这笔资本投入到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中。这种重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不可或缺的环节。如果中国不保护植物新品种,已经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也不会把自己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卖给中国,或者只是卖一些已经超过保护期的品种。甚至在中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会上也是如此。因为之前中国不保护植物新品种,一些国家公开表示不能把自己的新品种带到中国来展览。此外,中国育种家培育的新品种也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的国际贸易、国际植物品种交流与合作。

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

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负责。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树木、竹类、木本藤蔓植物、木本观赏植物(含木本花卉)、果树(干果)和木本油料、饮料、调味品、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四、申请植物品种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是人工培育的,或者是从野生植物中培育出来的。这样的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专有名称。

动词 (verb的缩写)植物新品种权的所有权

1.个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育种材料、技术资料等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确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获得品种权,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申请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的,该品种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从某种意义上说,品种权实际上是一种商品,所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它也可以进入市场。

六、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取决于培育植物品种所需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木本植物的栽培时间比较长,所以保护的期限也比较长。我国规定藤本植物、乔木、果树、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七、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例外

1.新品种培育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学研究活动。也就是说,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可以用于培育新品种,也可以用于其他科研活动。育种者的权利不包括上述两个方面。

2.农民的特权

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往往规定农民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以满足其对授权品种的基本需求。这也叫农民特权。农民有权使用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作为自己土地的育种材料。也就是说,农民有权使用授权品种进行自我繁殖,并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八、育种者如何获得保护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育种者在培育新品种后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者农业部申请品种权。只有在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批准授予品种权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国家的保护。育种者未向国家申请其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即意味着自动放弃其权益;国家不保护未申请品种的权益,也不保护已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品种的权益。需要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只有国家可以认定,省级以下政府无权认定。中国育种者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或者通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品种权后,中国育种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有权进行育种或出售自己的育种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以换取特许权使用费。一般对于大量的植物品种,育种者往往不直接控制品种的繁殖,而是与经销商或其他中介组织合作,按照繁殖材料的单价收取一定比例的加盟费。对于高价值品种,育种者可能控制品种的育种或销售,直接从育种材料的销售中获得回报。育种者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