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在审查程序中,一般应审查否决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必要时,可以对作出驳回决定前应当审理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上述应当审理的理由和证据的审查,不违反避免审级损失的原则。

合议庭在对实际审理驳回的再审案件进行审查时,可以参照以下审查顺序,判断是否属于原审级应当审理的原因:

(1)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或者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申请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或者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必要时,合议庭可以引入技术领域已知的常识性证据,如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应当出具《复查通知书》,告知信访人复查:

(1)复审决定维持原驳回决定;

(2)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复审请求人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的,原驳回决定方可撤销;

(三)复审申请人需要提供进一步证据或者说明有关问题的;

(4)需要介绍驳回决定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复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审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