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条件
(1)未被前人发明或公开;(2)先进性和创造性;(三)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本办法所称未被前人发明或公开的产品、工艺和材料,是指在候选人公开前未被前人发明,在国内外首创,或者主要技术内容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和公共信息渠道公开发表或公开,也未公开使用的产品、工艺和材料。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时,一般应出具获得发明专利的证明。未取得发明专利的,应当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科技情报部门进行文献检索和查新,确认某项技术是否符合前人未发明或未公开的条件,文献检索应当至该技术的公开时间。有各种形式来定义或确定开放时间。除了技术鉴定,还有专利申请、产品鉴定、产品或技术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主要技术内容的公开发表。如果一项技术同时存在上述披露方式,那么应该确定最早的披露时间。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先进性是指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在推动科学进步中的作用和意义在推荐和评价中优于同类技术。先进性要求一项发明不仅是新的、前所未有的,还要求它具有技术优势,因此具有竞争力和实用价值。创造性是指发明的技术思想具有创新性,在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创造性要求一项发明不是简单的,必须与现有的同类技术有本质的不同,有质的飞跃和突破。先进性和创造性主要是对比先进的同类技术。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技术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实用的,已经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一条件要求发明不仅具有先进性,而且具有实用价值,并已大规模应用于生产实践。推荐参加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的技术发明,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大规模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产品和材料至少应已批量生产和应用,工艺要求至少应在中试规模以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