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自15年4月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即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与投资同时发生。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在五年内分期支付。

技术成果入股也属于非货币出资范畴,对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给予更多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份(权利)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或者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在投资入股当期纳税。允许递延到股份转让时,按照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优先转让股权,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延期纳税的股权成本应当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得与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股份投向境内居民企业,应是接受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成果所有权转移到被投资企业,因此出资的技术成果使用权将不适用递延纳税处理。第三,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为全部股票(权)时,方可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如果一部分股份是股票,就不能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四、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