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专利请求书中的联系人?
联系人作为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的纽带,直接影响着申请人的权益。无论联系人属于哪种第三方机构,其接触专利申请内容都会增加发明创造内容泄露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慎重选择联系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应当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文件发送给请求书中指定的联系人。”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指定”联系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专利局发函的收件人,而不是单位。联系人应该是公司的职员……”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专利审查部分的补充,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的主题,加强了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控制,防止专利内容的泄露,强化了申请人的权益。然而,现实中有许多“非员工”被视为专利申请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