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招投标网介绍?

安徽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协会,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由施工企业投标人、建设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类工程采购项目秩序。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换发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局),总后勤部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发(以下简称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置换的范围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简佩筠[2006 54 38+0]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颁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分包、模板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予延续)。

(2)我部依据《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施[2007]72号)颁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和同时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更换程序

(一)我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局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和《采集表》),点击“提交”,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应列出其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及其章程,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所属单位名单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汇总表》(见附件),并在汇总表中附上申请表、收集表和所有企业的旧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报送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一致的企业,我部不受理其更换申请。

3.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天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处领取新版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的超资质企业,换发与新版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相同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且有效期为5年(如果取得有效期为1年的旧版资格证书,新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与原版相同)。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颁发后,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原资质证书全部收回并依法销毁。

4.2065438+200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证书换发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其资质证书换发的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相关要求

1.企业应当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如实填写换证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的企业不予续保,按有关规定处理。

2.取得高层建筑结构、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并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申请原资质纳入同等级、相应类别的总承包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将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3.根据原标准,已取得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主体资格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续期。

4.对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在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建[2014]159号)批准其资质申请。在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下。企业换发新证后,可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企业在换证后申请专项资质的,仍使用原《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施〔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总承包超级企业)的审查意见中,不需要填写对国家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科技进步奖、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的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打印。使用自行开发的打证系统的省(区、市)要按照我局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局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并立即将信息更新至我局信息系统。

建筑企业资质换证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部函[2065 438+05]38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 10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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