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和作用

1.专利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备案。

第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因其他原因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在国务院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备案只是国家管理专利许可的一种方式。

3.如果不备案,会对被许可人的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4.法律明确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