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关系
联邦地位最高,但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分权,各州对联邦有一定的独立性。
联邦与各州的分权是以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为基础的:“如果本宪法不授予合众国,则应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1.立法关系
各州的法律不得违反联邦宪法。联邦政府要求各州制定与联邦法律一致的法律。当各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发生冲突时,最高法院会做出判决。
2.行政关系
联邦官员由全国选举产生或由联邦政府任命。州官员由州选举产生或由州政府任命。
3.军事关系
必要时,各州的地方部队根据总统的命令参加联邦防御。联邦军队保证各州的安全。各州受到外敌攻击或内乱,联邦军队可以不经各州同意就出兵干预。一般来说,只有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派遣军队。
4.财务关系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权征税。联邦可能不对从各州出口的货物征税。联邦政府征收的累进所得税返还给州政府和部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共享,不附加任何条件。各州不允许征收出口税。联邦政府由国会决定拨款给各州进行财政补贴。
联邦和州的权力。在过去的100年里,联邦的权力逐渐扩大,而各州的权力相对减少。特别是为了推行“新政”,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放宽了对宪法的解释,使联邦权力的扩张合法化。
授予联邦的权力有:征税、借款和发行货币;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制定统一的入籍法和破产法;规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处罚;设立邮局,修建邮政道路;颁发专利和版权;建立联邦法院;规定和惩罚公海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宣战,发放捕获敌舰的许可证,制定水陆捕获条例;建立陆军海军;招募民兵;管理领土和财产;确定重量和度量;开展外交和缔结条约;承认
新南威尔士州加入了工会;提出宪法修正案。
保留给国家的权力是:管理本州的工商业;建立地方政府;保护健康、安全,最重要的是;保护生命财产,维护秩序;批准宪法修正案;举行选举;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
每个州的面积、人口、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