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就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或性质有错误理解的,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比如把出租误认为出售,把贷款误认为赠与,把镀金的物品当成纯金。但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风险的,不应视为重大误解。

2.对当事人具体身份的误解。如果把A公司误认为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尤其是以信托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信贷、委托、存款等。在基于感情和特殊关系的契约中,如赠与、无偿贷款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个人性质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误解属于重大误解。在没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真实的买卖,有时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方造成损失,甚至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不构成重大误解。对于需要特定履行能力的合同(部分合同和技术合同),对身份的理解错误也可以认为是重大误解。具体履行能力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一般是指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技术和设备,能够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甲方想获得乙方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丙方的名称与乙方相似,于是甲、丙双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丙方虽然也拥有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差,没有后续开发的能力。履约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此时甲方可以误解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3.对主题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的误解。

(1)对标的品种的误解,如错把铝轧机当轧机买,把二锅头当茅台酒买等。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会使合同目的落空,给被误解人造成重大损失,属于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比如买假货当真品,把钻石当普通石头卖。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如果发生误解,会使被误解人的缔约目的落空或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如果不是这样,应该认为是普遍的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将千吨水压机误认为万吨水压机。这种误解也可以认为是对标的物的种类和质量的误解,在给被误解人造成重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间等内容的误解,会对误解造成重大损失的,也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1,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签订。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就不会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条款会发生重大变化。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条款有因果关系的误解,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的欺诈行为引起的,误解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而应认为是欺诈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此类合同应以欺诈论处。一方的错误陈述会导致另一方的误解。在普通法中,误解可以分为欺诈性误解和非欺诈性误解。一个合同的订立是出于对对方的非欺诈性误解,可能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大误解。

2、误解是合同当事人的误解。

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合同,所以误解应该是当事人自己的误解。第三方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可能导致合同终止,但不能导致合同解除,除非第三方的错误转化为当事人的错误。也就是说,一方或双方都有过错,可以构成合同的错误。这种错误可以是单边的,也可以是双边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定是双方的错误导致了合同的取消。对于一些具体的合同,单方面的错误(对当事人具体身份的理解错误)也会导致合同的撤销。

第三方的错误会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比如邮局工作人员曲解了甲方要约的内容,乙方接到电话后做出了承诺。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多数学者认为对第三人造成的误解应视为重大误解,应撤销合同。笔者认为,第三人引起的误解在我国合同法中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以电报的误译为例。甲方的发电要约表明其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乙方的承诺是由于阅读了内容不正确的消息。意思表示不一致应视为合同不成立(甲方不反对乙方承诺的除外)。因为允诺人没有收到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双方不可能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不同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但双方就意思表示达成了协议。

3.误会一定很严重。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如果存在否认合同效力的误解,那么就违背了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要求。

只有构成重大误解,当事人才有权利诉请变更和解除合同。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履行后果密切相关的合同基本条件的误解。上述观点中的“基本条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误解是否“重大”应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误解了什么,如标的物的本质或性质,可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不重要细节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二是误解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一要素有错误理解,但未导致对当事人产生重大不利的履行后果,这种错误理解不构成重大误解。这种重大不利后果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对价不足,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第二,仅从双方的对价关系来看是公平的,但由于误解,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与订立合同的意图完全相反,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

4.当事人不愿意冒误解的风险。

法律对存在严重误解的合同所给予的救济是基于这样一种推定,即从合同订立时起,当事人就不愿意承担误解的风险。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交易就不安全,保护一方利益必然危及另一方利益。

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必须基于一定的证据。一般来说,应该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转让,二是产品转让;第三是质量的转移;四是利益导向的转移。对于权利本位的转让,买方以支付一定的价款为条件取得专利权本身。至于专利技术能否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或达到预期的效果,就不问了。某公司以654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项专利技术后,无法使用该技术生产出合格产品,与预期相差甚远,故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能支持这一请求,因为合同已经明确该专利技术的转让属于权利转让,当事人约定的目标是取得有效的专利权,不包括生产合格产品。

四、重大误解的宽恕和撤销权的消灭

重大误解是情有可原、可以原谅的错误,所以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为了防止买卖关系长期不稳定,合同法还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对此,笔者试陈述以下观点。

1,灵活性

如前所述,对合同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只是一种诉权,是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方,显然是承担合同不利后果的一方,该方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有学者认为,如果重大误解是由误解本身引起的,法律是不能给予救济的,因为这样的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没有必要法律保护他。事实上,即使当事人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除了重大不良后果之外,法律认为其过错是情有可原的。

原谅在于:①重大误解,一般是双方误解。有时候,一方的误解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或者一方的疏忽误述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误解是不要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②单方误解只有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构成重大误解。当主体身份出现错误时,也是基于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笔者认为,如果对方没有理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误解,就不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否则合同就难以具有稳定性。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重大误解只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而不是免责的理由。从以上分析来看,重大误解是“合理的”,很难等同于冷漠。基于法律的公平价值目标,有必要对误解给予适当的保护。

但是,法律应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合同解除或变更时,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损失。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将其财产留在订立合同前的状态。补偿是对从属利益的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合同费用、准备或履行费用等。另外,解除合同的,自始无效,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未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2.撤销权的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和讨论:第一,预定期间仍然是一年,但开始时间与原司法解释不同。合同法的规定是合理的。第二,当事人可以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有学者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这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第3.12条注释中的观点完全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撤销权只是一种请求撤销的权利。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双方将被起诉或提请仲裁,以改变或取消合同。如果他们败诉,他们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履行视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当事人将陷入两难境地。再者,可撤销合同是在被撤销之前具有履行效力的合同。不履行既不是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不是行使权利时不成立的抗辩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将合同的履行视为对撤销权的放弃是不公平的,在法理上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放弃撤销权或者消灭撤销权:①催促对方履行合同或者主张有重大误解后收取对方款项;(2)对对方不履行的请求权;(3)主张按照自己的理解或修正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前两种情况是当事人意思的推定,第三种情况实际上是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协议,消除了重大误解。

以上解释太学术了。上课的时候,老师曾经讲过一个例子,就是去买筷子。某公司订购筷子,以为一包筷子12,结果别人全买了。根据一个重大误会,改了。但是,如上所述,你的重大误解达到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程度了吗?一般只要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如果你符合这四个条件,法院不予立案,不知你们法院有没有院长接待日?如果有,就试试吧,签个名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