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基本会计原则识别ipo中的财务舞弊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验证报告。
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编制财务报表。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要谨慎;对于相同或者类似的经济业务,应当选择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并适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无形资产比例(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后。)在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中不高于20%;
(5)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依法纳税,各项税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并不严重依赖税收。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债务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者编造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篡改、伪造或者篡改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不得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收入;
(五)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注:业绩的核心要求是第33条第(1)项,但实际上第33条只规定了上市的最低标准。实践中,中小板上市的业绩要求一般是上市前一年净利润达到5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