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其他海外公司支付版税需要缴纳哪些税?

1,营业税:

在境外支付服务费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境内接受服务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涉及技术转让业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其外汇账户内购汇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的技术转让费时, 可免于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证明,但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和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2.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内企业支付劳务费,需要考虑境外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劳务完全在境外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境外企业需要在中国提供服务,需要看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是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就要判断是否在我国构成机构或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需要按照协议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确实构成常设机构,则应按照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员工来华提供服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和场所。属于机构和场所的所得,不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都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入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当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转为免税收入后计算纳税。

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企业应将不含税收入转为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

4.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抵扣回本国取决于其本国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