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含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商业模式等特许经营合同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根据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商业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包括餐饮和服务业)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和规范的原则。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即特许人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申请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次转让特许经营权。

分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即特许人将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申请人,或者自行在该区域设立特许经营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被特许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一定的业务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第七条被特许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有必要的业务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八条特许人的基本权利是:

(一)为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加盟费和各种服务费;

(3)对于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害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制度的行为,特许人有权终止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格。第九条特许人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标志和经营程序;

(二)开业前提供教育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人筹备开店;

(四)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资供应。第十条被特许人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人赋予的权利;

(二)被特许人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一条被特许人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三)维护连锁系统的声誉和统一形象;

(4)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在合同正式签署前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向特许人提供真实的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这些材料至少应包括: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基本信息、经营业绩、被特许人的经营情况、已被实践证明的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加盟费和各项费用的收取方式、提供各种商品和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自身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合法资质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第十三条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和区域;

(2)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对加盟商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订、终止和争议的解决。第十四条特许人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下列费用:

特许经营费: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时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了保证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可以要求被特许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被特许人。

其他费用:被特许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列收费的种类和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