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1.验收时:按照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价值(有的企业直接符合税法规定),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收益”科目。

2.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捐赠收入金额较小,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的,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接受捐赠是指企业接受国内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的各类固定资产,其价格应根据相关发票或参考市场上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加上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如果使用捐赠的固定资产,也应估计新旧程度,按净值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资本公积”账户是所有者权益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扩展数据:

一、税法关于接受捐赠的相关会计规定:

2008年6月1日和6月1日之前,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数额较大,可以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说的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自愿、无偿接受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时,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会计分录的编制格式:

1.先借后贷,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2.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应在借方后面一个空格,表示借方在左边,贷方在右边。

3.会计分录有两种: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其中简单分录是一笔贷款的分录;复合分录有一贷多贷分录、一贷多贷分录和多贷多贷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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