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
组织协调本局的日常事务;起草综合文件;负责组织制定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秘工作、文电处理、文件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以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和挂靠单位相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及相关公务接待工作。
2.规划财务组
组织编制全市系统预算和决算;管理本局财政和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统计等工作;管理本系统的价格工作和收费;负责本系统的发展规划、技术改革和科技进步;组织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价、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
3.法律部门
宣传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协调重大案件的行政应诉;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配合;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中央政法人员考核认证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制定并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4.监督科
监督检查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组织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与质量技术监督检查相关的执法部门的相关工作;指导本系统质量技术监督检查的业务工作;受省局委托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含授权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协助省局做好行业监管、地方监管和专业监管工作,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受理质量投诉,协助省局管理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负责全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日常协调工作。
5、标准质量部
为全市质量管理提供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制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导无证产品查处工作;贯彻质量认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省局管理全市质量认证工作;制定质量认证。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市级农业标准和规范,指导企业制定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商品条码、组织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6.计量科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计划;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城市的价值传递;负责管理全市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考核认证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管理;负责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进口、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商品数量的计量监督管理;管理社会中介计量机构;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校正,指导计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助省局管理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计量评价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受省局委托,组织实施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社会计量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和监督管理;规划和管理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建设;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计量工作。
7.锅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的日常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按照省局分工,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实施日常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相关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协助省局管理相关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重大安全技术成果,并组织推广。
8.人事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本系统的组织人事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县(市、分局)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核、考察、培训和选拔;负责局机关和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离任审计和出国人员政审。
9、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申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制检验、检查、回访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登记管理。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专项政治,落实食品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组织收集和发布本地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监管部门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等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与市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联系,承担市局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监督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督查工作。
11,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