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名称的命名规定
法律分析:在司法上,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申请名称的一些规范,如不得使用宣传用语等。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还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专利的名称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专利审查指南1。一致性专利名称与说明书、委托书、优先权文件、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文件一致。2.综合名称应当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主题,并采用该技术领域常用的技术术语。3.非技术术语的名称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包括人名、公司名、商标名、型号、代号等。4.含有模糊、笼统词语的名称,不得含有“及他人”、“及其类似物”等歧义性词语。5.规定的文字和标点符号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名称中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按字数计算,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按半个字计算。名称中不允许有句点。(另外,标点符号如停顿、逗号、括号、引号、书名、斜线、反斜杠、破折号、省略号等。如果意思不清楚,也是不允许的。如“一种园林工程用园林铲”、“多功能园林种植工具”是实用新型的标准专利名称,即不含含糊笼统的词语、非技术词语和广告用语。如果是“神奇的园林铲”或“万能园林种植设备”,含有夸大、非技术术语和明显宣传用语的,不予批准。